为什么说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1:18:05

法律的强制性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予以遵守,当事人不得以约定予以改变或者变通。而法律的任意性,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或者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的原因:
1、解决了老《公司法》中存在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的问题;
2、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了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在新《公司法》中,许多原来强制性的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这些任意性条款包括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继承、股利的分配以及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等等问题。这些任意性条款既给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但同时也是最容易被不熟悉法律规定的人忽视的问题。有相当多的任意性规范都应当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约定的,这样才能充分行驶公司法赋予的选择权。

有硬性规定,如各种公司类型规定了股东人数和最低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和会计法规,公积金提取,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股权数通过等。

任意性是在强制性基础上具有的自由范围内的任意性

公司法有许多特点,为什么要单独突出这一特点呢?因为新公司法的一大特点便是赋予股东拟写章程很大的自主性,很好地理解公司法的这一特点,对于搞清哪些是法律授权可以在章程中发挥的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这二个概念可以望文生义。强制性规范就是指法律规定的东西,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加以改变。任意性的规范其实就是法律授权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的规定。客观讲,公司法中的绝大多数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虽少,但作用绝对不可忽视。

公司法中任意性条款的典型表达方式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即未有此种字样的条款是否都当然是强制性条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以下诸如此类问题的答案,如“章程是否可以改变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