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27:56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民通意见》第10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下列情情形之一中断:1、诉讼;2、仲裁;3、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4、对方同意履行义务;5、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1、下列行为视为起诉行为: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申请仲裁;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通意见174条);
(4)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支付令;
(6)申请破产;
(7)向行政机关申诉;
2、下情形不视为起诉行为:
(1)自动撤诉;
(2)不予受理;
(3)驳回起诉;
3、请求(主张权利):
专指诉讼外的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
4、承认(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口头或书面均可,具体情形包括:
(1)同意偿还;
(2)请求延期支付;
(3)提供新担保;
(4)支付利息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