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07:47
调查其上司的违法行为,被隔离调查,上司找不到,请问,这样的情况什么时间能放出来

人民检察院侦查羁押的期限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五)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这种情况不好说

因为你讲的情况不够具体,没法直接答复,列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自己对照算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