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下关离职于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0:02:55
我现在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所以我现在想寻求大家的帮忙。
我是一个做数具录入的员工,由于一些原因我于09年2月20号提出辞职,可是没有一再的劝我,所以我就答应再考虑一下,在3月10号的时候我还是又提出了一份辞职申请,希望日期是09年3月31号,可是公司说辞职必须得提前一个月为由,又给我退回来了,因为我当时想的太少,所以就把单子给改成到4月10号了。
可是我4月6号到4月九号因身体不好就请了事假在家休息,当我再去公司办离职的时候,公司说我没有拿诊断书,属于无故欠勤..
然后说由于我无故欠勤导致未能圆满交接,还有因为我打乱了公司的正常计划而导致了,一干人等加班,共计加班费100元左右;还有由于我离职,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花费了1200元.所以要求我赔偿公司1000元人民币.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有谁能帮帮我出出主意?我现在该怎么办?

合同期内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进行申请报告。只要履行了这个义务,就可以离职,就是说只要递交的辞职报告,最多再上一个月的班,就可以离职(即使单位不批准也一样)。

单位的要求你提前一个月报告没错,但退回报告事实上等于是没有批准你的辞职申请;既然没有批准,又怎么说得上所谓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告”这个理由呢?所以说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批准了,那更没理由退回你手里。
如果你当时坚持要求辞职,那么4月10号,不管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不去上班了,并要求单位办理手续。
至于4月6日至9日,你说你请了事假,那么应该是有假条和负责人签名的,如手续齐备,无故缺勤的说法不能成立。 即使你在这件事上有过失,单位也只能按规章制度处理,和你要辞职没什么相干。

至于后面单位要求你对离职进行赔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不用理会。

其实现在你要做的就是,再打一份辞职报告交上去,而且你最好交上去的时候能有一个对方的签收(用来证明你交报告的日期),单位如要退回你还是应表明态度交还上去,然后无论单位批准与否,最多一个月后你就不必再上班了。当然未办理手续之前你还应该正常上班,并在办理离职时作好工作交接。
至于公司要求你赔偿,那是毫无理由的,即使去仲裁也不会得到支持。如果公司以此为由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合同终止后单位应当(即必须)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单位如果不给你办手续,或者扣押你的档案,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关你屁事, 你没有错跟本不用理你公司,等4月工资到手抬脚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