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离婚案却复杂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28:18
好心的朋友们 知道的能帮我认真解答下吧:我08年6月的时候在河东法院起诉离婚案,男的死活不同意就没判。当初我们的户口都在河西,可是我们的家在河东住,我就在河东起诉了。今年年初2月份的时候我再次上诉 ,4月开庭法院在核实资料的时候男的说他搬到母亲家住了 ,母亲家在河西住 法院就把我们的案子转到河西了 请问这样做对吗?

转到河西来,还会不会按初审算,再等半年了呢,在这段时间里我都没有见过孩子了,心情非常迫切,特别着急想离婚见到孩子,请知道的朋友帮帮我吧,谢谢大家了!

法院的做法不妥。如果这次法院还不判离,你还需要等。见孩子跟离婚没有什么关系吧,你随时都可以看,不管你们是否离婚,你都是有权利看孩子的。

如果你们家一直在河东,那么案件就应该由经常居住地也即河东法院管辖。
但是男方户口本来在河西,而且现在也搬回河西了,虽然法院做得不合理,但是也说得通。
关键的是,不管你们是否离婚,解除与否的都是你们之间的夫妻关系,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消除。都拥有孩子的探望权,不管离婚与否,男方无权剥夺你探视孩子的权利,你可以就此项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

你可以向河西法院提交原来在河东的判决书就没问题了。

同意三楼观点,关于以前已起诉过离婚未判离,这次女方提起诉讼,以前的判决书仍然可以做为再次离婚的证据.无论以前在哪个地方起诉,都是可以做为证据.
第二次离婚,无论男方同意离否,法院一般情况下予以叛离,但也不是太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