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一些基础性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26:12
我在复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的时候,有一些问题不太明白,恳请各位大虾不惜赐教。谢谢。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作为不服,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些部门如何体现公正性?

2:身体受到伤害,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当一年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护?

4:民宅取得了房产证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书,是不是就代表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我记得初中课程教授的是土地为国家所有。当房产开发商或者政府行为想要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双方是不是需要签订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同,合同无果怎么办?

5: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为什么不属于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情形中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

再次,谢谢。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取得房产证是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当房产开发商或者政府想要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适用的是《经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