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是本案的目击证人是否可以申请回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50:49
审判员是本案的目击证人,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该审判员回避

按逻辑顺序来讲,先是案件发生,然后某人是这个案件的目击证人,他的职业是审判员,然后公安调查案件知晓该审判员为目击证人,然后提起公诉,刚好这个案子分到了该审判员的所在的刑庭。那么该刑庭不会只有此一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人审判庭的时候,由于证人的优位身份(即是当证人与审判人员等身份矛盾时,证人身份优先),该目击证人不可能成为审判员。所以直接说“审判员是目击证人”的命题是伪命题,如果不出差错是不可能出现的。但一旦出现,当事人可援引回避理由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关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审判员提起回避申请,审判员也可以先行主动申请

这个,有关规定是说:“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尚未担任的”,当事人申请不好说;他自己确实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该审判员回避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中的第3种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回避。
这是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就有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成为案件的证人。在同一案件中,既作证人又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就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判断证据,进而影响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上述人员均应回避。

如果他是目击证人的话,他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不可以,证人无需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