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求过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16:32
因为朋友患病,要向保险公司理赔,做CT检查是肝腹水,但保险公司不承认,必须要求做肝脏切片检查,朋友家庭困难,请问肝脏切片检查的费用?
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首先,“肝腹水保险公司不承认”不会有这么一说,肝腹水是医院诊断的疾病,保险公司没有权利不承认。
其次,保险公司的意思应该是说“肝腹水”不符合“肝癌”的重大疾病标准,需要有病人的手术病理切片确诊“肝癌”后方能算数。
综上所述,你没有正确的理解保险公司的意思。

合理,保险公司要确认客户的病是在投保前得的还是投保后得的,关系到是否理赔的。如果投保前就有病则属于带病投保属于拒赔的范围的,投保后得的是应该赔的,可以参照保险法!以下为新保险法内容,10月1日施行,不过此条款与现行保险法无冲突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无需肝脏切片检查的,跟保险公司协商一下,实在不行就起诉他。。。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