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运返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17:55
我公司生产纺织机械并自营进出口.
07年发往越南的一台机器,现在出现了问题,需要将机器上的大部件拆下来,由越南发回中国返修.

拆下来的部件为机器的加热系统,一共有23件(长方体).
我们为对方提供的解决方案是:更换新的加热系统,一共是11件.(长方体,单个体积是原先的大约两倍)

现在问题就来了:
1、在经过海关查验的时候,物品回来和出去的时候已经不一样了。虽然属于同性质的产品,但是在体积形状与个数上都有比较大的差异。这一问题怎么解决呢?
我们想过让对方的物品返回的时候不写23pcs,而是写11sets+1pcs,我们发货往越南的时候正好是11件,就写11sets,这样可以吗?或者有别的什么方法吗?

2、我公司是江苏盐城的,我们这批货是从江苏连云港发往越南胡志明的,已退税已核销,现在办理退运返修手续,是经过盐城海关还是连云港海关呢?
我们另外要找的部门有哪些:盐城国税,以及盐城外汇管理局吗?

3、其实这批货还有约80000美金的尾款没有收回,我们可不可以将退运的货算在这批尾款里呢?这样操作是不是可行,并且能省去一些麻烦呢?如果这样操作,又该怎么做呢?

我的问题比较多,麻烦诸位了,能回答全就最好了,你们能帮我回答其中的任一问题,也就不甚感激了。

你的情况,结合国内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你的建议是分两个操作走,因为你退回的货物和新出去的货物是两回事,根本不能按照返修退运操作;

正确可行的操作方法是:旧的按照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新的按照新订单申报出口;如果旧设备退回没有意义的话,就干脆不退回。

根据以上操作原则,给出你的问题答案:

1、必须是按照实际情况写,写的不清楚反而不好清关;因为进出已经没有关联,所以不用担心两个合同的数量、体积不一样;另外旧设备如果退回也没有用处,就不要退回,你们自己在退回运费操作费和旧设备残值两个金额上做个比较;

2、退运货物最好就是从原出口口岸操作;你从连云港出去的,就从连云港退回;需要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申报单据复印件;你们所在地盐城国税局的补税证明;你们所在地盐城外管局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或者已核销完成的核销单存根联;

3、如果按照退货旧货再提供新货的操作,8万的差额也是必须核销的,但是新出口的部分还必须收汇,当然退回的报关单金额可以抵消收汇差额(具体金额根据你们的申报金额确定);另外如果不退回旧货,直接出新货,也必须收汇;因此客户那边收款还是要收的,至于收多少要你们自己协商,个人建议是必须收8万以上,才能平掉你前面的订单核销差额。

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