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很大的刑事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2:37:55
甲乙吵架, 甲一气之下打了乙面部一拳, 乙倒地, 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 :已患有脑动脉硬化引起脑出血 ,颅内压增高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 请专家发表高见。(比较详细的分析)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表现为伤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的叠加。甲在对乙进行殴打时,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仍故意实施殴打行为。甲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情绪激动并引发脑出血而死亡,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首先,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不同学说,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一种学说是偶然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介入关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所以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也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殴打行为本来并不一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又由此引起脑出血,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偶然因果关系的特点,而且因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因此其应当对偶然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它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相同点是,都造成了他人死亡、且主观上对死亡都出于过失,但区别二者的关键是:故意伤害(致死)尽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但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且乙的死亡正是由其故意伤害行为所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无任何故意,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甲对乙的面部进行殴打,其伤害的故意是明显的。但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心理上却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状态。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定“伤害”没有问题,但应当考虑被害人身体的特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