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23:55
举例:A公司(上市公司,既有国有股,上级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又有社会股),拥有B公司40%的股权,现在要将其中的10%转让给C公司(上市公司,性质和A公司一样),C公司本来就拥有60%的股权,现在大家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在工商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的时候,要求提交主管部门,国资委的批复,请问,这个批复是必须的吗?个人认为不一定。欢迎一起探讨,QQ:11766614,只有80分,答得好,就全部给你了

A公司属于国家的股权你没有说明是多少
10%转让给C公司.是转让A还B.你没有说明白.
如果企业属于国家国资委.或者国资委参股数较大或者小.都无所谓.这样的企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比如战争.自然灾害)随时可以收回100%股权
国家资产委员会就是国家做买卖的经纪人.在新公司法.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对国家资产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要不然一但有责任落下来.就是市长在内谁能担的起.

  1、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再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2、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3、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4、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1 这是法定程序,当然必须经过国资委批复。
2 这中间还少一个环节,国有股权的转让要通过招标竞买,通常这个环节是不能少的。

我觉得工商局要求“国资委批复”是正当的,也是对国有资产负责任行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