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过期,房屋拥有者起新的租借合约,不签还按以前的租借,但按照新约规定计算租金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08:19
原合约是1200元租金一个月的,1999年12月31日已经过期,到2008年7月31日还是按默认1200元租金续租,但8月份房管局(即房屋拥有者)提出新租约,升租700元(1900元),但合约没签.按照规定是否应该交纳1900元租金?不签订新的续约书,房管局能否强制按照新出的续约书收取租金?我交的租金是按原来的来算的,他按新约到今年4月为止欠租,并发出通知限4月25日搬走.我没签新约他能按照新约收取租金吗?他按照法律途径来逼迁的话我能反驳他租金不合理吗?

回答得好加分,谢谢..

你没办法来反驳的。

因为你们并没有合同。

你们没有合同的,对方要求加租,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

所以,你们双方只能协商,并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才可以唯护你们的权力。

你现在没有合同的,你没有办法保护你自己的权力。

你的合同于1999年12月31日已经过期,那么就没有其他的法律文本能证明了,但是房管局与你也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所以你还是可以据理力争的,新租约有否文本合同是关键。

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书面合同,一种是口头协议,如果有证据他口头通知了你,就视同得到认可,所以合理

原合约到期后,继续按原来的租金收取,双方认可就行。但是,因为没有重新签订合约,也就没有期限,租金可以随时重新 协商 确定,不存在强制的问题。协商应该提前通知对方,而且你拥有再续租的优先权。

以签约为证 过期了就没用了
后来价格大家协商 双方不满意 你不租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