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52:46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山东省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有事情向您反映,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过问,不胜感谢。
关于原告周浩龙、范淑仲等57人诉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008年11月11日经莱州市劳动仲裁以超过60天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见附件),让原告工人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
我们原告已经于2008年11月13日向莱州法院立案庭交纳了起诉书等证据(起诉书见附件),要求立案庭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立案。当时,立案庭4号窗口的法官答复,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让我们回去等电话通知。
2008 年11月17、18、 19 日三天,原告代表人找到立案庭的4号窗口,补充了证据资料,该法官说,你们的案子,已经做了登记处理,起诉书等资料交给了立案庭的任明珠庭长。
2008年11月20日下午,原告代表人找到了任明珠庭长,要求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给我们立案,下达立案通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立案,给我们不予立案的通知。任庭长对我们的要求不理不睬。我们又找到分管立案的刘副院长,刘副院长说,“你们起诉展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已经登记在案。但既不给你们立案通知,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你们回去等待清算组处理吧”,
2008年11月21日,我们工人代表又到法院找到任庭长,要求任庭长按照法定程序给通知,任庭长说什麽也不给。爱到哪里去找就到哪里去,到北京也不怕。
这样,山东莱州法院无任何理由拖延,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拖过诉讼时效后,不予受理的目的。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相信您能明察秋毫,依法落实协调,督促依法立案,解救我们于水火,彰显法律的尊严。

山东省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刘会景 周浩龙 范淑仲等57人 13156452836
2009年2月18日

或是不能满足立案的条件不予立案,或是调查期间或是其他什么原因,法院都应该给你们答复,如果不给答复,你们可以拨打市长热线12345向当地政府投诉。或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实反映情况。

腐败啦。还能活得下去吗?最好移民吧!

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啊,不这样怎么能显出特色来,现在中央管不了下面了,都在各自为政

腐败啊

有了破产清算组,说明你企业已破产,没有了法人主体,不具备立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