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开发的别墅要交房产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19:56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前几年在一片国有林场开发了一片别墅。土地并没有过户,我们是租用的土地租期50年。开发完成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销售出去。 以前的会计是个糊涂蛋,她将这块开发产品转成了固定资产,并已经计提了折旧。今年税务部门查账,让我们交这几套别墅的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是不交房产税的),我们怎样办好呢,出个主意。
土地是租来的当然没有土地使用证。 我想现在把这块固定资产再冲回来重新做为存货,大家认为可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请您用好“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说服税务人员。

问题补充回答:将“固定资产”再冲回来重新做为“存货”应当妥当些!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自用或出租的房产是要交纳房产税的,不管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作为存货管理,用于出售的房产才不用交房产税.
您说的土地是租来的,那就没有土地使用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