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求助解析!希望得到真诚而实际的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3:48:11
案情:一起关于门面租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
甲在某市场取得租赁权门面后将门面租给乙使用,没过几天,甲在与乙签订租赁协议的基础上,(与丙约定乙到期后丙履行权利)又将门面租赁权转让给丙,并办理手续。丙到期后要求乙腾出门面,乙不肯,丙将门面关闭,甲、乙、丙开始扯皮。
(原告) 乙将甲告上法庭(甲在将租赁权转给丙后,背着丙与乙又将他们之间的协议延长了),丙在此案没开庭、门面没有诉讼保全的情况下,考虑到各种损失,且顾忌与市场签定合同里条文规定:“直接或间接关门达10天以上,市场有权与之解除合同收回门面”。遂将乙的相关物品在市场保卫人员到场的见证下,转存到了市场保卫室,重新装修后开始经营。
后应案件(被告)甲的申请丙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经一、二审判决:查明尽管门面现由丙重新装修后且已使用,乙属相对善意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甲、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在一审法院审理的同时打通了公安局的各个环节,由公安局法制科要求下面派出所到市物价鉴定中心通过关系出了一份损失4万元的损失鉴定报告,遂将此案立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将丙的岳母及老婆诱至派出所做笔录后刑事拘留,此案件送检察院批捕后,证据不足办案人员退回了案件(没有达到立案要求)乙经过上下一番人事活动后,检察院的领导说出这样的话:“不管如何公安局再送过来就批捕。” 随后检察院迅速办理了批捕。
现在丙方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共3人,一人监视居住期限已满,一人因病取保候审,一人被通缉,检查机关将案件再次退回补充侦察。
(上述门面实际是瓷砖样品展示厅,丙主要是对装潢设施,拆除后又重新装修的行为,况且原来的装潢大部分是甲以前和乙合伙装修的并不是乙全部所有,二审法院在查明丙拆旧装新、已使用经营的行为情况下维持了原判,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会终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可是法院至今都未)???这算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吗?
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省公安厅能派出督察和法制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吗?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这是常识。从你描述的过程来看,这是明显的经济纠纷,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你所讲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关执法人员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你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也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同时丙和家属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因为公安局和检察院是按照刑事案件受理的,所以你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