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有关补缴应参保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21:18
我们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有这样一条: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补缴应参保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2009年7月大学毕业但没有找到工作,处于未从业状态,这时我就应该符合了参保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一直没有参保。知道2年后即2011年才开始参保。那我是不是也要把这两年的保费交上。

你所说的问题,是参保等待期的问题,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有病才参保、无病不参保,以及让大家尽早参保。实际上,只有“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句话能够实现。“并补缴应参保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这句话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只是一个口号或一个手段,这是不符合国家“自愿参保、权责一致”的精神的,在实际操作中更不可能实现,难道能够让大家把前几年的医疗费用都拿来手工报销吗?。

看这个文字规定,那真得补交了

相当不合理的规定,我所知道的很多地方的居民医保都是自愿的,交1年保1年,不交不保,没见过这种要强制补交未参保年限的

你那里的政策真是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