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的计算题,请帮解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8:17:04
2008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接收捐款收入40万元,出租仓库收入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取得财政拨款5万元。
(2)该企业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90万元,消费税及附加7.2万元。
(3)2007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30万元。
(4)2008年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
要求计算:
(1)企业2008年的收入总额
(2)企业2008年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3)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

1.收入总额=800+40+50=890
国债利息收复免征所得税,取得的财政拨款免征所得税
2.其中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0万元,应加计扣除,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不允许扣除,缴纳增值税90万元不得扣除
2008年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430+80+20+10+10+(3-1)+7.2=559.2
3.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0-559.2-30=300.8
4.应纳所得税=300.8*25%-60=15.2万元

(1)企业2008年的收入总额 800+40+50+5+5=900万元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取得的财政拨款免征所得税
(2)企业2008年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430+80+20+10+3+7.2+5-1=554.2万元
1)、加计扣除
10*50%=5
2)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不允许扣除。
3)缴纳增值税90万元,不允许扣除。

(3)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
900-554.2-5-5-30=305.8
(4)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
305.8*25%=76.45万元
(5)企业2008年度应补交所得税
76.45-60=16.45万元

前2人第一个错了,思路仍按老企业所得税条例走;第二个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