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解决一下国际运输与保险难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18:42
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第一委托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海港后,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同年9月6日,“涌泉2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天津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使货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涌泉2号”轮虽然于2001年12月12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但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的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K列板上有一条长度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8级的该轮,在遭遇6级风浪时即造成船体损坏、货舱进水,均证明该轮在开航时,实际上已不适航。
请问:在本策中,应由作为全程承这人的秦皇岛市东裕行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该事件责任还是应由作为上海港至秦皇岛港的区段承运人的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承担责任?
最好分析的详细一点!
把所参考的法律列出来!
多谢了!

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作为上海港至秦皇岛港的区段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航的船舶,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秦皇岛市东裕行船务有限公司作为全程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残损检验费,货物在石岛港产生的堆存费、装卸费,外国专家来秦皇岛检查设备费用,原告重新定购被损坏设备的运输费用及其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61795。43元。

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海商法》第六十三条及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这是网上给的案例分析!你是学国贸的吧,保险的案例一般老师讲的都是经典的,用第一句话在网上一搜就会有最后的判决;不过本人建议你还是先自己分析再对照最后判决。。。本人一点经验!

皇岛市东裕行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该事件责任,是他委托给上海港至秦皇岛港的区段承运人的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的,所以你只有要求他赔偿您,但是在法律上他也有权向上海方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