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入赘是犯法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8:54:54
为什么古代入赘是犯法的?

赘婚的历史地位
  从秦始皇到唐代,官方一直把赘婿与犯罪官吏、逃亡人员和商贾一样看待,是社会的二等公民,经常被征发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或守戍。《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取陆梁地。”《汉书·晁错传》载:“秦之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汉代承袭秦代遗风,对赘婿的贱视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禁止赘婿为官吏。《汉书·贡禹传》中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南北朝时期,赘婿滴戍的法律被取消,但贱视赘婿的风俗依然如故。唐代时,赘婿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一点没有好转。唐人对《史记》的注释,很能说明当时社会对赘婿的看法。司马贞索引:“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颜师古补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有疣赘,非所有也。”更有甚者,五代时南唐朝廷竟然又把赘婿与佣奴等同起来,征编为军队。宋元明清四朝,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但官方贱视赘婿的评判,还是时有发生。官方对赘婿的惩罚和贱视,加重了整个社会对赘婿的鄙视。
  在福建闵南地区,旧时代这种入赘女家的男子常会被人瞧不起,讥讽他是“卖大灯”。因原来家族遇有重要节日,各家的大灯上都要写自家的姓氏和郡望或堂号,如洪姓则在大灯一边大书“洪”字,另一边大书“敦煌”二字。入赘女家之人,每遇节庆之时,大灯上就不能书写入赘者原来的姓氏和郡望,而要写上女家的姓氏和郡望,所以,世俗之人讥讽入赘者为“卖大灯”。
  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赘婚弥补了男娶女嫁的不足,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原本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由于封建观念作怪,再加上封建律法的推波助澜,赘婚反而受到社会的歧视,蒙受了不应有的耻辱。

呃``````````是因为没面子么
那驸马不就入赘
那不是超级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