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 个人信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2:31:27
本人今年2009买房后本想做公积金贷款,但因以前的助学贷款(分四年16期归还)没及时按期归还(虽然最终都是提前还款),导致连续逾期9次,更不幸的是连续逾期,导致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还款记录,又刚好遭遇公积金中心08年6月出台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使用征信记录审核管理的暂行通知》限制条款.公积金贷款可能要被拒之门外了。记录上显示(贷款分期每年还四次)2006年 1.4.7.10.月 2007年 1.4.7.10月和2008年1月刚好连续9次逾期.因为刚毕前两年都没找到稳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当初也只是幼稚的认为没及时还款几期最多也就罚息罢了 ,只要到期之前还清就没多大关系,想不到却为今后的贷款买房埋下了深深的祸根啊!

《暂行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近2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但《暂行通知》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1]2年以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为6至11期(含)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3至5期(含);
[2]2年以前,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

如果说最近两年是以现在时间来到推也就是参考2007-2008年 那我只是连续逾期5次,只要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还有补救措施,
可是咨询过公积金中心他们答复是要以《暂行通知》出台之日的时间(2008.6)为基准往前推两年,也就是2006-2007那我连续6次就不符合了。
在这想请教各位热心朋友给本人出谋划策 解燃眉之急,因为我觉得如果是以《暂行通知》出台之日的时间(2008.6)为基准往前推两年这样的规定太不合理了,要真那样,就因为06-07不良记录,我一辈子都要背那两年的黑锅,即使我明年 后年去做公积金贷款 还是以那个时间点来参考,那我永远都没辙了。况且所谓的《暂行通知》也只

这个没办法了!这个条例是人家出的,以他们的解释为准。又不可能打官司,何况你确实信用记录有问题。
不要想什么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了,只能看能不能找公积金中心的人好好说说。
花点钱么!这个也不是特别严重和严格的问题。
其他就没有什么好办法了!你自求多福吧!

没有办法啊,还是商业贷款试试吧,换家银行吧,不过你的记录恐怕联网了。找个人说说关系吧。

国管中心确实有这样相关的规定,但是你可以通过一些证明,证明自己的逾期是不受主观因素影响的,也就是说你不是故意的逾期就可以了,但是你的此说太多了应该受到的影响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