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加权平均法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中是否被取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12:40
我查过相关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移动加权平均法还是可以用的,但是也有说在新所得税法中 移动加权平均法被取消的。请大家帮我解答。。(不要把新准则和税法通通贴上来,我只想知道相关内容。谢谢!)
汗 大家的回答太简洁了,至少给点相关证明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取消加权平均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肯定了“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没有提出新的计价方法,就是确认了会计准则规定的计价方法。

没有啊

没有取消!加权平均含一次加权和移动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