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孕期的遣散费有没有明确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1:25:42
我是一名孕妇,预产期是09年7月12日,我是06年10月份来到公司上班的,现在公司正在着手办理注销手续,预计5月底会办完,公司打算给我们留守人员的工资支付到5月份,另外按照规定会给我们一定的遣散费,我是公司唯一的一名孕妇,我想问一下孕妇的遣散费是不是应该和普通员工不一样,具体会以什么标准来算,希望相关专业人士能帮我解答一下,我想占据主动,不希望到时候只能听从公司打发,非常感谢!
目前公司只愿意支付正常的遣散费,让我自己找相关的文件看有没有针对孕妇的特殊规定,希望大家能帮帮我,最好能提供相关文件,这样我才好提要求,我不可能像其他员工那样离职后找新的工作,也没有产假可以休,所以还是希望能替自己多争取点权益,非常感谢大家!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你遇见的情况,有明确文件规定,在权威的中国人民政府网站可以查询到这个文件,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面有链接,你可以让公司人事看看。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单位要注销,单位应该给你们支付正常的遣散费。因为你是孕妇,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都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的工资应该补偿到你的哺乳期结束。

根据这个文件第9条,哺乳期到婴儿一周岁。你的预产期是09年7月12日,那么,哺乳期为小孩1周岁,那么就是到2010年7月12日,因此,工资应该补偿到2010年7月12日。

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买生育保修,应该再补偿你的生产费用,这个具体是多少,要问当地社保局。

3、以上的补偿,要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即:你是生第一个小孩,或者小孩有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如果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没有补偿,还要被计生部门罚款的。

4、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42.htm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都要赔的!三期之内不能解除,一定要解除就要赔偿3期内的工资包括公积金

我有和你差不多的经历,在网上也问了但得到的信息很模糊。后来打114问了我们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电话直接找律师问才清楚的。你也可以去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