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的责任认定及刑罚和相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16:19
我叔在工地干活,被本村一人带回家为他担保贷款,办完后叫另一人送我叔回工地,结果在路上由于路过一建筑工地有沙子石子导车子摔倒,我叔被摔到头部,抢救7天,花了30000元后死亡,对方一直未主动出面拿钱救治。该男子无驾驶证,无行驶证,而且还酒后驾驶,开的很快。现在以被拘留,我叔是农村户口,有3个子女,分别为18、16、14岁,而且都在上学,我婶子有劳动能力,对方一直不愿拿钱,请问: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在法院上建筑工地和为担保的那个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肇事者应怎样判刑?我叔应得到多少死亡赔偿金,家人能得到多少精神抚慰金?出事后对方一直不主动拿钱抢救我叔,是不是可以定性为性质恶劣,是否能加重其刑罚?
我想再请问一下,对方和其父母同住一起,家有2套房子,街里一套,老家一套,没有其他的资产了,或许银行里还有但是不可能是肇事人的户头,在对方拒不付款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执行他的房子,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他父亲有工资卡,是不是可以冻结他的工资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的责任应当由公安局交警队根据现场情况认定,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造成是伤害情况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对方占绝对的主要责任。需至少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子女的抚育费。
由不得他愿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强制执行。
建筑工地有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肇事者如果没有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话,一般是3年以下。有恶劣情节的是3~7年。
不主动拿钱这个不会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