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个财务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14:05
购货方把增值税发票拿去后,没付货款,过几天拿现金支付时,要求供货方开具收款收据。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发票已拿走,盖了财务章,现金拿来再开收款收据,是否成立两笔帐?
如果不开,用怎样的理由去说服对方呢?
发票已拿走,盖了财务章,现金拿来再开收款收据,是否成立两笔帐?
如果不开,用怎样的理由去说服对方呢?
对方当然要你开收款凭证了,不然怎么证明这钱你已经收到了。
对你来说,这收据只不过是收到现金的一种凭据而已,和收入没关系的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是不可以在开具收据给客户的
你就和他说不可以开收据给你的
你的问题已回答完毕 希望下次再回答你的提问
符合财务制度,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开收据时,自己公司不做处理
收到现金时
借:现金
贷:应收账款
对方客户只是索取供货方的一个收款凭证而已,你们只要确实收了此笔现金,是可以开收据的,要不然对方如何有依据确认你们公司确实收了这笔钱,又不是银行存款,有银行提供的水单的。
我觉得没有问题呀 ,可以开收据给他,但是你做帐就不要做两笔进去就行了。
可以开的,如果在购货方将货物与发票取走时没有付款,你方入账的话,先挂应收账款挂在此客户上,回头他来交现金的话,再冲客户的欠款就可以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