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签协议买的房子,09年不但没交钥匙,而且开发商还又卖给了别人.我应该怎么做?求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30:32

您如果不想要房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您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人只是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您也想要房,那么您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只能起诉开发商了!~~

凭之前你与开发商之间签定的协议起诉他,
不过是不是你违约在先,比如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那就是你的问题了.

要求一倍以内的赔偿,或者,如果第二个买家还没有过户,要求宣告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