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了 警察到现场时没有要求肇事司机出示驾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5:57:10
今天我亲戚在街上正常走路时,突然被一辆轿车撞到了。(后经医院检查,脚部骨折) 那个车主先想逃跑,车子开了30米开外,被我亲戚追上去拦下来了。因为下雨天,又在街道里,所以车子也没法开快逃走。
然后打电话110过来,那个交警简单的说了句怎么回事,然后就说被车撞了。
然后交警说:都是街边邻居。小事情协商一下就行了。也没有要求司机出示驾照。
然后然后叫司机的朋友把司机的车子开到派出所。另一个交警把我亲戚送到医院了。那个肇事司机也一起去了医院。然后警察就走了。
请问这符合交警的正常办案规则吗?交警到现场时正常的办案规则应该是什么?

叫司机的朋友把司机的车子开到派出所?
你确定是交警处理的这事?没听说交警会把肇事车辆开到派出所,一般都是开到停车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第九十条 本规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此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警察肯定是先调节,你们双方愿意就行。
不认可调节,那就是找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就怎么陪。
不用担心,吃亏的永远是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