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之间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3:02:13
小学三年级学生A某天本来是要值日的,可是他逃跑了,劳动委员B就去追他回来扫地,结果两个人在操场上追逐的过程中,A摔倒了,右手手腕骨裂,双方家长就带到医院去看,花了400多块钱,B的家长出了300多块,A自己的家长垫了100多,现在A的家长说是B故意绊倒了他,要求他把这100多块钱也承担起来,可是B说没有绊,是两个孩子碰撞导致的,而且他不是故意追逐,是出于工作责任心,所以责任应该双方共同承担,不肯出这100多块钱,请问这种事故的责任要如何划分?双方各应承担多少的责任及医疗费用,如果调解的话,又应如何操作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3条及《民通意见》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上述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这样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对方并不存在完全的过错,而应该追究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
一切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调节。调解的前提是双方一致同意调解。

这个应该经由学校或者派出所调解,实在不行就起诉吧

责任划分只有法院说了算,但这种情况没什么证据证明的话一般是对半分

同时可以追究学校管理不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