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和行政处分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40:38
我是湘西人,1992年结婚(夫妻双方都是土家族、农民)1993年生育一子;2001年生育第二子(后来,被鉴定为与他人生育的,属违法多生育),并被处以罚款;2002年与前夫离婚;2003年农转非,同年被自来水公司招为合同工,工作至今,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本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建设局以批复的方式受权,本单位,并以我工作前的违法生育问题为由,给予我开除公职处分。请问: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建设局的行政处理批复合法吗,我该怎么去讲道理?

涉嫌违法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001年生育第二子(后来,被鉴定为与他人生育的,属违法多生育),这已经给出结论了呀。
计划生育法是这么规定的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