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23:45:36
案例分析:
2002年7月25日,被告人董某、甘某以及周某等人在李某的纠集下对曾与李某有恋爱关系的张某进行报复。当日23时许,董某、甘某以及周某等人来到张某的暂住处外的楼道休息平台处时,正遇张某下楼,董某等人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并挟持张某进入其暂住处内继续对张某殴打并索要钱财,致使其“右眼钝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右颈项部挫伤”,经鉴定系轻微伤。后三被告挟持张某至小区招商银行ATM机取出人民币5,000,又逼迫张某以有急事为由打电话向朋友借款2,000元。上述现金人民币7,000元被三被告人抢走。期间,三被告人还逼迫张某写下1张40,000元的欠条。同年8月1日,董某、甘某在本市某处欲向张某索要余款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量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抢劫罪。董、甘、周、李构成共同犯罪,为抢劫罪。主犯是指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或其它在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由于该起犯罪由李某纠集引起,所以李某构成主犯,尽管其未最终参加犯罪的实施过程,但也无法免除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其它人构成从犯。从犯的量刑情节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1、如果李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甘某以及周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报复时授意的目的是对其殴打并让其拿钱,那么其四人对张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张某为主犯,其他四人为从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如果李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甘某以及周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报复时授意的目的单纯是教训一下张某,或是就是对其殴打,那么李某和董某、甘某以及周某等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构成共犯,故意伤害评价后,董某、甘某以及周某等三人还构成抢劫罪,数罪并罚。

涉嫌抢劫罪,他们的行为应当是起刑十年以上的

按那所描述的三人已经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如果法院全部认定上述罪行这几项罪加起来肯定要判十年之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