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之间的纠纷 如何通过法律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2:43:43
我和一个曾经的朋友(认识了3个月的同学)口头约定,我帮她维修她朋友的二手笔记本,然后花多少钱,她给我。2月14号笔记本在郑州维修好了。我就带着笔记本回学校,驻马店,在火车上我室友还打开了玩,没故障。交给她的时候,她没说当面验货,也没说给钱的事。结果完事后,她跟我说出故障了。我二话没说,又拿去给她修。结果发现,故障不是同一处(第一次是主板完全坏了,换了个主板。第二次则是笔记本屏轴短路),我也不说什么,免费给她再修一次,结果回去后,她又挑了个小毛病说开机不能直接进入系统,我当时说可能是主板上BIOS的电池因为短路放的没电了。所以开机按F1,处理下得了。她不懂,就撩那不管了。也不提钱的事。
结果她放了1个多月没动,她自己放坏了。就把责任全怪罪到我头上了。我这边还愿意给她做第三次维修(免费)。她还不愿意,说这次毛病还是主板问题。说我们坑她钱,根本没修好,另说我人品差之类的,认识我这样的人是她倒霉之类的话。就这样把钱赖掉了。我打算不管通过什么方式都要把问题给解决了。
我最期盼的结果是,她跟我道歉认错,赔偿我维修费(我第一次维修自己给她出的钱,几百块把,不多不少)。不知道走哪些程序可以顺利解决,并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法学相关人员帮我解决下!!!
我这边有为她2次维修的收据证明。我希望大家能给我个说理的地方。在学校的哪个机构,在社会上又找什么司法部门!!!谢谢了

如果事实真如你说的那样。
你最好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和她沟通,说明白你花了多少钱给她解决了多少问题。比如通过你帮她维修,电脑基本上可以正常使用了。如果她正常的话,会给你钱的。
如果这种办法不能解决,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可以收集证据,然后起诉她,因为你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不过证据可能比较难以收集,所以弄起来会很麻烦。

比如你给她维修电脑的时候,有没有要收据等等。

有必要吗?全当花钱认清了一个人,买了个教训,没必要再去通过什么手段要回那些维修费。毕竟一开始你们是以朋友的名义相处的,出现了这种事,你应该庆幸认清了这个人的本质。
这样的女生真的很少见啊。

要告她,如果真的不是你的问题,有专门的检验部门帮你们检验笔记本的问题所在,费用肯定先是你出,等官司完了可以全部算到她的头上,不能让这种人好好活在世上

如果你一定要打官司的话,学校没权利管的,或者说阻止的,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合法公民的权力
请不请律师看你自己的意愿。
如果事实真如你说的那样。
你最好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和她沟通,说明白你花了多少钱给她解决了多少问题。比如通过你帮她维修,电脑基本上可以正常使用了。如果她正常的话,会给你钱的。
如果这种办法不能解决,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可以收集证据,然后起诉她,因为你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