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2:05:43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为什么只能是物和智力成果,不能是行为呢?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有三种么,物 ,行为和智力成果。

是任何行为都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么 ,我在书上看到说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是行为,只能是物和智力成果。为什么啊?举个例子行么

从正面来讲,财产所有权属于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某些权利(物权法第二条)
物权就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客体基本是物。债权的客体只有行为(不知道你在何方神圣处看到债权客体还能是物和智力成果,我是没见过还有这么说的)
法律关系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个人觉得还有权利、有价证券),这是指一个集合的问题,而不是说每种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都必须有这三种客体,比如说物权客体是物,债权客体就是行为了
每一种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其客体都有什么,物权就是对物的支配权利,物权就是这样的,为什么一定得把行为客体加到物权规制呢?所以没有“为什么”的问题,只有“是什么”的问题

财产的含义是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当然不包括行为了!财产所有权问题由物权法调整,而债权关系由债法调整,比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就是客体指向行为的例子。

哪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