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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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甲与丁之间规定了在上述交易路径中——甲卖给乙的价格(不规定乙卖给丙的价格和丙卖给丁的价格)时,该行为在反垄断法上有无问题?如果有问题,应由谁承担在中国反垄断法上的哪些责任?
首先,甲虽为外国公司,但其与丁的行为可能造成中国境内的竞争限制,所以适用中国反垄断法。根据甲是从事特种原材料,又有若干子公司,虽然你给的条件不足,暂且定为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吧。再者,甲与丁订立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乙转售商品的价格),甲乙对此都要承担责任。由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有所得则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甲同时也滥用了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了丁只能与丙交易,甲再承担另一种责任,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

②甲公司指示乙和丙:丙加工好甲的原材料、把成品转卖给丁时,为避免要价过高以至于失去客户丁,必须在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前,征得甲的同意。该指令在反垄断法上有无问题?
那么甲要求丙征求其同意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定了丙必须与丁交易,且限定了价格

③当甲与丁之间规定的是在上述交易路径中——丙卖给丁的价格(不规定甲卖给乙价格和乙卖给丙的价格)时,该行为在反垄断法上有无问题?如果有,应由谁承担在中国反垄断法上的哪些责任?
甲丁间此时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了,因为反垄断法中规定是“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而现在是“固定第三人向其中一方转售商品价格”。但甲由于限定了交易相对人丙只能与丁交易,所以甲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任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