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能延长吗?如果延长后,公司辞退否无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37:50
本人于08年12月24日加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3年,合同上注明的试用期为3个月。(即到3月23日) 我在09年3月24号提交转正申请,经理签字在3月24日,但是由于总监一直出差及开会就没有办法签字。 到4月1日的时候,部门总监回来,我把转正申请给他,最后的结果是不同意转正,要求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并给了一个延长转正期一个月的告知,我已经在上面签名。但没有和我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
现在已经到了4月23日,也就是说现在他们要求我延长转正一个月的时间也已经到了。
我想咨询的是:
1、如果现在公司仍不同意转正,我是否能要求赔偿?
2、如果可以要求赔偿的话,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3、公司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是否需要补偿多一个月的工资?

广东胡律师:

1和2、公司不给你转正,你可以提出离职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职的话你很难要求;

3、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你,只有解雇你才要提前1个月通知,再者你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要补偿也只补偿半个月工资。

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吧,三年以下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你的情形不太好说,但多一个月的工资是没有的。经济补偿的条件有明确规定,自己找书看一下

试用期三个月的,正式合同不能少于三年,而且除非你的公司对你试用期内工作有证据证明你的能力有瑕疵,否则不能随便延长试用期。

如果半年内辞退你,最多需要赔偿你半个月的薪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