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谁来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08:20
2001年8月13日,在西宝高速公路86KM+811KM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死有高峰,男,27岁,大荔县石槽乡三教村人;李志宏,男,24岁,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人。二人雇佣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李六斤的一辆大货车,前往太白县拉菜,车号为甘L05300;司机是王彦军、文小军(二人为姑表兄弟,文小军无证)。在车行至此处时,追尾于前方停留的河北省石家庄的一辆大货车末尾,车号为AR1180致使高峰、李志宏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为8月13日4时发生,而13日8时高管站才通过同村村民通知我们。
主负此事的钱纪军同志却把河北司机及车主李六斤放回。高管站主负此事的钱纪军说:因未见司机难于调查事故经过,你们先回去。
在我们多次追问下,才同意向大荔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协查要求。于12月22日下午2时,将文小军在大荔县城捉拿,让杨凌高管站抓人。可他们说不管,让我们于12月23日晚12时到杨凌。钱纪军说他们拘留权,把文小军放回。 提问:
1、杨凌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是否应该第一时间通知我们?
2、是否应该将车主李六斤放回,后果谁负责?
3、我们把文小军抓住,高管大队可因开会不管吗?
3、文小军在杨凌的逃跑谁负责?
4、事件拖了这么久,谁的责任?
5、杨凌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可以不给死者事故鉴定书吗?
6、如果不给,怎么办?

1、杨凌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是否应该第一时间通知我们?
答: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条款规定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家属。
杨凌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的做法合法不合理。

2、是否应该将车主李六斤放回,后果谁负责?
答:
答:高速公路管理站不是执法机构,只是负责管理高速公路本身,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他们没有执法权。他们更无权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
在他们管辖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应该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决定是否要对司机进行拘留。
所以,高速公路管理站的做法依然是合法不合情。

3、我们把文小军抓住,高管大队可因开会不管吗?
答:楼主这里的“我们”是指谁?是楼主吗?楼主是无权抓人的!
前面已经说了,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只负责高速公路本身,他们不是执法单位。
楼主应该像交管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处理,即使将司机“抓住”,先不管是否合法,也应该将人送至交管部门,而不是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4、文小军在杨凌的逃跑谁负责?
答:司机离开杨凌,不能算逃跑。

5、事件拖了这么久,谁的责任?
答:前面已经说了,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应该在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报案;
楼主等人在知道情况后,应该主动向交管部门报案,所以楼主也有责任。

6、杨凌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可以不给死者事故鉴定书吗?
答:高速公路管理大队不是道理交通执法部门,他们没有事故鉴定的权限。
发生道路事故,有关部门不会出具事故鉴定书,只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如果不给,怎么办?
答:前面已经说了:高速公里管理大队不会出具事故鉴定书的。楼主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出具什么事故鉴定书,他们也没有权力作出事故鉴定。
楼主应该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报案,而不应该咬着告诉公里管理大队不放。

上面意见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还请原谅。

这么复杂。。

1、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家属
2、应当 因为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不确定,交警无法扣押某一人
3、不可以
4、公安部门
5、你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