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外国学者看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21:54
详细介绍春秋,两汉,隋唐,宋明,直至明国的发展,是怎样影响中国法制特别是司法制度的,以及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有着怎样的微妙关系,谢谢
我说的并非变革中的社会秩序或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早中西方的地位,仅仅围绕社会隐秩序,亲亲相隐是隐秩序最突出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亲属可以回避上庭作证 而且他们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中国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的说法了

西方毕竟是最近的司法进步的成果 而新中国的司法是完全同“国际接轨”的 那个时侯追求的是司法现代化 而实际上 显然 西方除了技术上 在文明上并无什么根本的优越可言

都说中国古代无宪法 我觉得对 但不全对 宪法是制定法律的原则性文件 而中国社会虽然没有宪法 但并不缺乏原则性的教条来约束 所以 中国的王朝在确立独尊儒术后 形成了一套自我发展的“纲常” 而司法必不可违背“纲常”

所以 中国只是没有宪法类的条文 不代表中国古代缺乏司法原则 我们今天其实恰恰应该反思宪法的作用 因为中国就是个典型的宪法被架空的国家 香港现在也架空了基本法二十三条 日本更是在努力的突破和平宪法 …… 这就证明 由于宪法只有原则性 所以 社会可以根据其当前的共识 对其进行解读 而对于没有获得社会共识认同的宪法 最后一定是被架空的 所以 不从社会共识出发 单纯将希望寄托于宪法 多少有点自欺欺人

我觉得这没有影响我国的司法制度。就算全世界的司法也是这样的。自己的亲属包庇自己的亲属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都是行得通的。
除了我们现在的法律认为是不可以的。包庇自己的亲人居然现在还有罪。真不知道这叫做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