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我的工资,如果申请仲裁有没有超过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9:21:19
我08年7月份进的厂,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保险,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只支付了员工08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7月份-10月份工资只打了张欠条,支付日期为09年4月25日前,劳动法里规定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有效。那我是不是已经过了有效期?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只产生侵权之日么?那我的侵权之日从哪天开始计算?另外我可以因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么,赔偿金可以9月份-12月份(试用期两个月)支付双倍工资么?另外公司拖欠工资,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还是双倍呢?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只产生侵权之日么?我的劳动争议之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劳动法的劳动仲裁时效已经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了,所以,你没有过劳动仲裁的时效期,至于08年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支付,而且拖欠的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追讨,并要求追加25%是赔偿金。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劳动仲裁时效起始之日,公司的欠条是09年4月25日前支付,那么到4月25日如果公司没有支付就是违约,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了

1、如果打了欠条,那就属于普通债权了,可以直接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从09年4月25日起算
2、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从08年8月开始计算(也就是你入职后1个月)
3、拖欠工资可以主张25%赔偿

从欠条上日期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