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评析。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03:36
甲单位出卖设备给乙单位后,此设备将乙单位人员丙砸伤。现丙起诉甲。问丙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疑惑:1、《产品质量法》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丙不是消费者。其是否可以此法为依据?2、《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产品已经交付,所有者为乙。丙向甲索赔是否成立?3、《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质量问题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何关系?
谢谢各位不吝赐教!
请陈述法律条文依据。谢谢!

说说个人观点:

1、关于丙是否可以向甲要求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产品质量法的原文,其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部分都做;了扩大性保护,并没有刻意强调是产品的消费者。

2、跟人认为,甲乙双方应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原理上讲,丙的直接赔偿主体应当是乙,因为对丙的赔付,乙造成了相应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乙方有权向甲追偿,这才是正路。

3、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法律的原则性,产品质量法是对民法通则的补充和扩大化保护。

你这个 案例只是理论上有可能出现,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出现,首先不会有出工伤的人去追究设备制造商的责任的 ,一般都是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诉讼。其次,即便真有这样的受害人,法院也一定会把乙方追加成被告。

如果是设备质量问题,那甲公司该承担责任,如果是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伤,那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是否可以此法为依据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2.侵权责任此处关键还是、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侵权。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适用时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1、如果砸伤是设备质量问题可以起诉甲
2、如果是使用不当则属于工伤,不能起诉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