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求教——当业委会成员的利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45:01

业委会章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 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 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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