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3:00:13
张某因为一起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起因是因为刘某和他5/6个朋友在网吧上网然后刘某与二十几名技校学生发生口角,刘某不服随即打电话给杨某并让杨某叫人与他回合.然后杨某伙同张某等六人与刘某会合以后在技校学生返校途中互相殴打并导致技校学生8人被小匕首砍成轻伤.涉案人员只有刘某和张某有匕首.事发后张某外出打工,5个月以后回家得知其他涉案人员都已被抓获并判刑,自己也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派处所询问案情后得知刘某的罪名都被扣在自己身上.
请问派出所为什么会把不属于张某的罪名记录在网上在逃里边?
是不是其他涉案人员串供造成的?
如果是张某怎样说清事实真相?
如果不是串供还会有那些可能性?
张某投案自首前做什么对自己有利?
怎样做才能让张某最大限度少受处罚?
谢谢你/.赏分一定是你的.
张某投案自首且年满18周岁再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可能会判多久?
有没有可能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那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把网上在逃人员消掉?
现在刘某已经按照从犯判刑,是不是说明他们已经串供或者伪照呢?

按实际情况,对于涉嫌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被网上追逃以后,一经逮捕,由人民法院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定罪处理。
  另外,犯罪分子存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存在自首情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个很明显是个刑事案件,

第一是刘某去纠结杨某,再由杨某纠结张某

其中的关系,主次你必须要分清楚,

一、刘某系主谋,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