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3:00:13
请问派出所为什么会把不属于张某的罪名记录在网上在逃里边?
是不是其他涉案人员串供造成的?
如果是张某怎样说清事实真相?
如果不是串供还会有那些可能性?
张某投案自首前做什么对自己有利?
怎样做才能让张某最大限度少受处罚?
谢谢你/.赏分一定是你的.
张某投案自首且年满18周岁再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可能会判多久?
有没有可能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那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把网上在逃人员消掉?
现在刘某已经按照从犯判刑,是不是说明他们已经串供或者伪照呢?
按实际情况,对于涉嫌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被网上追逃以后,一经逮捕,由人民法院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定罪处理。
另外,犯罪分子存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存在自首情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个很明显是个刑事案件,
第一是刘某去纠结杨某,再由杨某纠结张某
其中的关系,主次你必须要分清楚,
一、刘某系主谋,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