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全户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不应该收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2:35:13
自留山经营者全部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不应该收回自留山,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也就是说经营者全家迁入落户的是小城镇,不可收回;设区的市,并转为农业户口的,才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