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在深圳卖农药.化肥的营业执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15:52
在深圳关外的地方经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有关规定,我国化肥、农膜实行的是专营制度。1、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2、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地膜,下同),可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当地农民。3、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专营单位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直接销给农民自用。

  以上单位经营农药、化肥、农膜无需审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农药、化肥和农膜。供销社系统农资公司改制后,只要供销社仍然绝对控股,那么改制后的农资公司仍可经营农药、化肥、农膜。但是,农资公司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企业及改制成其他形式的企业,均不能经营农药、化肥、农膜。

  对于已成立的除上述单位之外的经营农药的公司,工商部门应当劝其变更经营范围,去掉农药经营项目。如果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尚未过期的,可暂不变更,但必须注意审查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视为过期。一旦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必须责令其去掉农药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