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及评价国民政府外交部的处务规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1:35:15
华科令人绝望的选修课{国民政府显然是蒋介石那个时期的}

第一条

外交部管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留、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务。
第二条

外交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外交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总务司。
二、国际司。
三、亚洲司。
四、欧美司。
五、情报司。
第五条

外交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外交部经国务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译、保存文电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考成、惩戒事项。
五、关于外交官领事官之进退及其甄录事项。
六、关于刊行出版物及编发书报并统计事项。
七、关于对外交际事项。
八、关于本部经费之预算、决算及会计事项。
九、关于稽核直辖各机关之经费及会计事项。
十、关于本部官产、官物之保管事项。
十一、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之事项。
第八条

国际司掌与东西诸国关联之左列事项:
一、关于通商交涉事项。
二、关于领事官职务及管辖区域事项。
三、关于贸易及海外经济调查并公布事项。
四、关于保护在外之本国侨民游学事项。
五、关于国籍问题交涉事项。
六、关于外国人之出入国境事项。
七、关于国际公约事项。
八、关于国际公会赛会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亚洲司掌关于亚洲各国及苏联之左列事项:
一、关于政治交涉事项。
二、关于军事之外交事项。
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