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瑕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0:20:00
客户开了一个信用证,上面有注明订单号(好几个),并且规定在ETD后的21天内文件必须到达指定银行,但由于客人下单时间不一样,我们和客人约定按下单的时间先后出货,即同一份信用证,我们要押汇几次,但银行方面在我们第二次押汇时,说我们的文件交晚了(注:我们是在第二次出货的ETD后的21天内将文件交到指定银行的),要扣我们的瑕疵费,他们的算法是超过第一次出货的ETD后21天就算是瑕疵,请问这样合理吗?

不合理的,交单日期是每次按照发货日期计算的。

不合理,绝对的不合理,交单期是从每次交货的提单日期开始算,除非你的信用证上做了硬性的规定

但是一般不会有这种规定,根本来不及

你现在要做的是通过你的交单行,据理力争,可以反驳的

看看这个步骤能不能帮到你

在信用证的项下向银行提交议付单据必须按照条款的规定操作,不能完全按照订单的规定操作,除非订单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同,信用证和订单应该以信用证为主,订单为辅,也就是先满足信用证,在此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订单,这个主次关系必须搞清楚,不要本末倒置。
UCP规定:分批执行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一批未按照规定日期发货,那么,其后的批次均告失效。

分批装运要分批做单结汇,你的确是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