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3条和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56:22
同样是对界碑等作出损毁的行为,如何界定罪和非罪?

前者是故意破坏行为比较恶劣,而后者是非法进行影响行为较轻。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这款罪的认定,必须处于故意,过失破坏不构成犯罪.盗窃界碑,界桩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2,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很明显,这两款罪的罪质不同,1,所规定的破坏是指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丧失或者减少其应有功能的一切行为,如拆除,损坏,移动,掩埋,盗窃等.而2,所规定的是影响界限走向,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行为.这两个区别清楚的划分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