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21:47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最后一句中“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这句话是说按当事人的所立功中的最高等级增发还是只要多次立功就按按上文中的五个标准中的最高等级增发

比如,有位烈士先后被军委、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并荣立过一次三等功,那么,将按照被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例增发抚恤金,即增发35%,而不可能是三次荣立三等功,按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增发。实践中,我们就是这样来执行的。不知道我说的你明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