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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4:22:36
我想问下! 我看了一份新闻! 一个叫刘强的人,他骗了人家363万! 他的钱都挥霍了 !为什么 才判了他14年 罚金14000元! 但是毕竟他没有把这363万退还给受害人! 这是为什么! 谁能给我解释下 他要是把这些钱藏起来,等14年后在出来花?怎么办?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不能判无期徙刑,这个只适用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人,这个刘强虽然数额特别巨大但罪不至此。只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徙刑量刑。法院量成14年也不违法。
另外他说他的钱都挥霍了得有证据证明啊,这由法院认定。你的‘他要是把这些钱藏起来’这个想法缺少思考。他不可以把363万藏起来而不让法院知道。再说除非法院,公安局和刘强是一伙的。这个不太可能。
还有就是。4年及罚金14000是刑罚。只是刑事上的,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害人还应该提起了附带民事的诉讼,就是说刘强还欠被害人的钱,363万,他说他骗的钱都挥霍了没有钱还可以。但在民事上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等到14年后他拿出来再花的话可以再申请执行。

恭喜你找到一条生财之道

刑事的判了民事的还没完呢。
没还不等于不用还……

南宁文灿律师事务所回答:

受害人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即使他出来了也要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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