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的合同有没有法律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2:22:48
我昨天签了一份合同,是一个自称“中国人民解放军38620物资供应处”的人说要在我这采购2000平房米的“斯尔多丝”,这个“斯尔多丝”是广西一个公司找我代理的,今天我在网上查到,向他们这种连环诈骗的案例很多,于是发现他们是骗子,我想问一下 这种单位应该是假的吧,应该没有资质材料?公章也是假的?我跟他们签订的这个合用起不起法律作用?

骗子的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看有没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8620物资供应处”这个单位,如果有,就请人家出具一个证明,证明那个合同是其他人冒充他们签的,那样一来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如果没有这个单位或者机构,那自然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记得上学时学的合同法里说的,合同人双方首先应该是以真实身份来签定合同,任何利用虚假身份的都得不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如果是两家单位,首先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如不具备,那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上对于任何以虚假身份或主体资格来签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

报案吧 一般情况是骗子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