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想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39:46
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想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
某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该村北公路(国道)30-139路标建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苗。
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榆树200棵。
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益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做出了补栽幼苗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计人民币18000元(按每棵树3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恰当,于5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作出复议裁决:
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于6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
2法源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业局作为第三人。为什么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3公路局有没有管理公路两边护路林的权利?公路两边护路林是不是属于公路上的设施?公路局能不能以原告偷盗公路设施为由处罚原告?
4谁是公路边护路林的真正有权管理者?法律是如何规定护路林的管辖权?

公路局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没有裁决权,违反森林法行为处罚权在林业局.
关键是发采伐证合不合法的问题.在以上材料看来,树权应该是公路局的,而村民委员会把不属于自己的树申请采伐证,应该是骗取采伐证行为,骗取的采伐证,采伐证应该是无效的.如果林业局也知道树权是公路局的,那么林业局是共犯.
林业局发采伐证是需要公示的,如果没有公示就发证,是发证程序问题,责任在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