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要离婚前一方把财产的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1:36:03
我妻子要和我闹离婚 过后我怕我妻子和我打官司分财产我在快要离婚前 偷偷的就把存折里的财产取出来了之后存进了孩子的存折里面 想以后留给孩子用 那我问下大家 到时候真要打官司的话 会在孩子的存折里 分割吗? 这算不算是我赠于孩子的啊 谢谢
那么这到底是算谁的财产 是夫妻双方的还是算孩子的

你看过什么叫夫妻共同产吗·
如果你知道的话 你随便怎么藏都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