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八条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0:01:57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

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的分歧在于,是先划分责任再赔还是先赔再划分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再由当事人分担;而按照保险条款先由当事人划分责任再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差额很大。我认为保险条款第八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你没理解我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的分歧在于,是先划分责任再赔还是先赔再划分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再由当事人分担;而按照保险条款先由当事人划分责任再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差额很大。我认为保险条款第八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问题补充:你没理解我的意思。交强险合同第八条,它只是一个合同的条款,不是法律。我想问的是这个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
不懂的闪。。

交强险第八条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补充,是不存在冲突的!
建议你看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其补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空白。就是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应该如何赔偿,你就可以理解上述两条款不是相冲突的了。。

当然是先定事故责任再调解赔偿了。道交法的意思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出生损害结果,这些损失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如果损失小,交强险可以赔付则没有异议。但是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损害后果(金额)大于交强险的赔付的范围(我记得交强险好像最高理赔是6W吧)。如果撞死人,上海的行情我看下来一条人命48W,远大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则保险公司要赔付6W,剩下的42W就是76条所说的不足的部分。则要按照那两个条款的规定赔钱了。如果机动车全责那么机动车要赔剩下的全部42W。如果是主次责我们区事故组调解一般是37开或者46开。如果机动车无责的,那么超过部分42W则不用赔偿。
我在事故组学习的时候看了几个事故,最后是诉讼解决的,机动车无责的虽然应该不用赔超出部分,但是法院在判